主要认定条件
一、成立年限
申报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而非一个会计年度。
二、知识产权
1、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在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和Ⅱ类。
*Ⅰ类: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科技活动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近三年研发费
1、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三年研发费占三年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5%;
2、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和2亿元(含2亿元)间:三年研发费占三年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4%;
3、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三年研发费占三年销售收入之比不低于3%。
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研发费八大项”进行,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注: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