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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发布日期:2022-01-1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立异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系体例改革加快立异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立异体系,增强企业自主立异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央认定治理办法》(2016 年第 34 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提高条例》(2012 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央(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认定、评价和治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央,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立异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立异规划、凝结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立异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立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央,充分施展企业在技术立异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立异能力强、立异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前提的技术中央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工业技术提高和立异能力进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推荐申报和日常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前提和程序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央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当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央应当具备的基本前提: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上风和竞争上风,具有较强立异能力和较高立异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1 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 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立异机制,企业技术中央组织体系健全,立异效率和效益明显;有较好的技术积累,正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立异流动的能力。(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硕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职员数不少于 60 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前提,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 500 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央资格 2 年以上。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掏出口退税等严峻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分认定存在严峻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前提的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央认定与评价系统”提交申请讲演。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央。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央分中央。子公司技术中央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央时,子公司技术中央调整为分中央或撤销。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央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第三章 鼓励政策第十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央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同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枢纽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工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第十三条 施展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前提的优先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第十四条 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企业,按照划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划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 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步至 100%。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划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津贴 600 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央因为技术提高、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惊、高侵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搀扶等方面给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央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搀扶。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央实行优越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轨制,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60 分至 85 分)和分歧格(60 分以下)。

第十八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央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同一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同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央资格:(一)运行评价分歧格;(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峻违法或失信行为;(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央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央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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