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集成工程的涉密管理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对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执行保 密法规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使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做到:
1、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2、与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3、制定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保密工作方案;
4、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对参与人员、涉密资料加强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书、保密协议及各项保密措施 (二)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作业的管理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承接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局,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年审
1、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集成资质单位每年1月,应对上一年度的涉密系统集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年审表》(附后),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
2、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集成资质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集成资质单位现场检查,提出年审意见或限期整改要求,书面反馈给集成资质单位。年审情 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汇总后上报国家保密局,时间不迟于每年4月。
3、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审,逾两个月仍未提交自查材料的集成资质单位,应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材料。
(四)变更
1、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名称、法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场所联系方式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有变更的,一个月内须向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根据《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应将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流动、变更情况,及时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备案。
(五)公告
受理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经审批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六)期满复核
《资质证书》期满、申请重新核发证书的集成资质单位,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受理申请的保密局提出。受理申请的保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其年审、变更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进行复核,符合资质条件的,重新发证。
五、严肃纪律,加强对违规单位的查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保密局应加强对《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在承接涉密系统建设中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责任书、协议书泄露国家秘密的;
2、不按要求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监督管理的;
3、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被撤销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两年后方可 重新提出资质申请。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资质。
甲级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仅限在所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单项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仅限承接所批准的涉密系统集成单项业务,如: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屏蔽室建设、风险评估、工程监理、数据恢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