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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系统集成申请办理,在哪里办理发布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

涉密系统集成申请办理,在哪里办理

三、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培训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经过审批同意为集成资质单位的,在颁发《资质证书》之前应对其集中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二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国家保密标准、指南等。集成资质单位通过保密教育和培训后,保密局可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设计指南》(BMZ2---)发给其遵照执行。

四、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保密管理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与取得集成资质资格的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加强对集成资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做好以下几项 工作:

()集成工程的保密管理

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应对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执行保 密法规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使集成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做到:

1、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2、与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3、制定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保密工作方案; 

4、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对参与人员、涉密资料加强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书、保密协议及各项保密措施  ()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作业的管理集成资质单位跨省(区)承接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局,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年审

1、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集成资质单位每年1,应对上一年度的涉密系统集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年审表》(附后),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

2、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集成资质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集成资质单位现场检查,提出年审意见或限期整改要求,书面反馈给集成资质单位。年审情 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汇总后上报国家保密局,时间不迟于每年4月。

3、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审,逾两个月仍未提交自查材料的集成资质单位,应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撤销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材料。

()变更

1、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名称、法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场所联系方式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有变更的,一个月内须向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根据《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应将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流动、变更情况,及时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备案。

()公告

受理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经审批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期满复核

《资质证书》期满、申请重新核发证书的集成资质单位,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受理申请的保密局提出。受理申请的保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其年审、变更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进行复核,符合资质条件的,重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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