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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21〕428 号);


2、《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 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4 号)。


二、政策内容


山东省:


1、对于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优先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 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3、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4、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


(1)、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5%,从本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济南市:

三、适用对象


山东省内注册的企业


四、适用时间


1、按照申报通知要求。


发布渠道: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2、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五、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 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 业不低于 1 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 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 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 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 低于 800 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 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 800 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 500 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2 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 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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