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背景及发展背景:在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 一系列优惠政策。发展:第一阶段: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第二阶段: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三阶段: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第四阶段: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7月8日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五阶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文〔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 [2016] 32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新规定预计从2020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其主要体现在:
认定评审科技创新事项发生时间以申报前三年为主。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认定的研发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将不予采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往年通过出具《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说明》的做法将不予认可。规上工业企业享受高企政策奖励与企业是否填报工业直报系统B203企业研发投入挂钩。
注意:准备在2020年认定(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请检查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转让)审批进度,最好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分标准
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