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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系统资质申请条件发布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

涉密系统资质申请条件

一、 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网络安全集成范例进行核实。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对经审核认为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所在省的保密局审核

()要求申请单位对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的,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应核查原件);

2、税务登记证;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资料;

5、从事网络安全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

6、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

7、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

8、网络安全集成范例的相关证明:项目工程合同书、项目鉴定(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意

见书等;

9、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0、反映单位资质情况的其他材料。

()国家保密局每季度末对上报的资质申请单位集中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将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单位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的一式三份)和其它申请材料一份,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报国家保密局。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应对原自行审批的资质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和审核,对其中符合《资质管理办法》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资质。今后各地不应再自行审批地方资质单位。

二、严格把握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条件和要求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要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有关具体条件应按如下要求把握:

()依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接触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向上级保密局上报。

()不满足《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项第一款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是成立两年以上、专门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有成熟产品)、并有3个以上独立完成的网络安全集成范例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员工总数不得少于30,其中与单位 正式签定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人。

()对仅从事网络布线、咨询、安全保密产品研发和销售而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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